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制发票汇结算等办法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3:5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制发票汇结算等办法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票汇结算等办法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的通知

1988年6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完善建设银行结算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总行决定于1988年9月1日起,在全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现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办法》(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压数机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三,以上三个附件已单印成册,另行寄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按期组织实施。
一、票汇结算业务是一项新的结算业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各行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纳入议事日程,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和充实必要的结算人员。
二、票汇结算与现行的其它结算方式有较大区别,各行要认真抓好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会计、结算、出纳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弄懂弄通票汇结算业务的各项办法、规定和具体做法以及压数机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适应票汇业务的开展。
三、各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务使各开户单位的财会,采购、供销人员和广大群众都能了解票汇结算办法的特点、要求和做法,懂得携带汇票必须确保安全的重要性,便于选择和正确使用票汇结算。随文附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业务宣传资料》(附件四)供参考。
四、票汇专用章的领发,各行应严格按(88)建总会字第66号文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好辖内票汇专用章的分发工作。
五、总行委托苏州第一电子仪器厂生产的压数机正由该厂陆续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压数机是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专用工具,是增强票据防弊功能,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已将压数机列入绝密产品。为确保票汇结算业务按期开办和压数机安全,各行收到压数机后,要严格按照压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及时组织验收、发送和保管。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压数机由有关省分行分发。
《压数机标准字样》是鉴别汇票压印金额真伪的重要资料,应视同人民币票样进行管理。总行已委托苏州第一电子仪器厂通过机要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发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管辖行。县级行处不发标准字样,可用压数机压印的字样代替。
压数机和《压数机标准字样》分发完毕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时将分发情况书面报告总行财会部。
六、票汇结算凭证是办理票汇结算业务的专用票据,总行已委托天津人民印刷厂统一印刷,领发时间和方法将另行通知。
七、跨系统汇票的签发和解付问题,总行正在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协商。
八、各行在开办票汇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票汇结算等办法的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南斯拉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关于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传统友谊、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科技和文教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本着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两国关系的愿望,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把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繁荣持久地推向二十一世纪,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建立在友好、理解、平等和互利基础上的相互关系,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呈现多样化。要相互尊重与平等互利,不要干涉内政和强加于人;要对话与合作,不要对抗与冲突,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双方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当前国际形势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世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贫富差距还在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愿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而努力。

 二、中国方面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南斯拉夫人民选择的发展道路,高度评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和为加强波黑和平进程、和平解决原南斯拉夫地区危机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与贡献。赞赏南斯拉夫方面积极致力于稳定东南欧地区形势,重申支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重返国际社会。

 三、南斯拉夫方面重申其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原则立场,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南斯拉夫方面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的贡献,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是友好国家,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长期、稳定、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和最高层对话,支持两国议会进行接触和合作。

 五、本着市场经济和共同利益的原则,双方将鼓励企业、公司间开展互利的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专业培训。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办合资企业,并在开发第三国市场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扩大在科学、技术、工艺、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新闻、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领域以及人道主义组织和其他组织间的互利合作。

 六、双方将在法律和领事方面开展合作,并为双方公民往来提供方便。
  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国际恐怖主义、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伪造货币,文物走私以及威胁民航安全的斗争中加强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抗灾减灾的防护能力,缓解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筹集和建立的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市及县级(合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级收取并归其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
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市、县留成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

  第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河道防洪工程建设;
  (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
  (四)重点水土保持防治工程建设;
  (五)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建设;
  (六)水利工程维护;
  (七)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或省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和本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低于总额的80%。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给水利部门。
  (二)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其它水利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后,本级政府不得削减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年终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它水利建设的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基金的筹集及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