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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生态学基本知识/刘成江

时间:2024-07-11 18:4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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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议生态学基本知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因此,学习和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必要了解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知识。
    生态学原是生物学的一个分支。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该定义被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目前,生态学已经超出了生物学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除生物学中的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外,在地学中建立了海洋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进一步失去了生态学的研究,又出现了人类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污染生态学、城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等。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后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帮组主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需要了解生态系统和生物圈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大有小、多种多样,小如一滴湖水、一块枯木、小池、花坛、草地,大到湖泊、海洋、森林、草原。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其次是生态系统的组成,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1、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它能够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不仅供给自身的发育生长,也为其他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故称生产者。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从低级动物直到人类,都是依赖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维持生存的。消费者又分为一级消费者、二级消费者,等等。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分解者能把生态系统里的动物和植物尸体分解成简单的化合物,再提供给植物利用。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这些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的统一,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的流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6]3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附件2: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广告经营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广告经营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12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外贸出口广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出口广告对外贸出口的促进、服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各项法规、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广告工作以扩大出口创汇为根本目的和任务。出口广告工作是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出口创汇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商品外销、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各从事出口广告工作的单位都要重视广告工作、提高广告意识,围绕扩大出口贸易开展各项工作,包括提高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讲求实效,使我国出口广告工作不断取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出口广告”是指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布的中国出口商品广告、出口技术广告、出口企业广告以及其它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各类广告。
(对台广告工作可在必要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从事出口广告工作的单位,包括全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各类外贸企业);出口广告的经营企业、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出口广告的境内媒介单位等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出口广告的管理
第五条 出口广告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地经贸厅、委或外贸局。出口广告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
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及各工贸总公司负责总结所属各单位全年的出口广告工作,并在次年1月底前报经贸部。
第六条 设立经营或兼营出口广告业务的企业、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按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审批外贸企业及经营范围的规定和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出口广告业务的经营权。
第七条 出口广告的行业协调管理组织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协会协助经贸部对出口广告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出口广告的业务和经营进行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凡按第六条规定取得出口广告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必须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
作为广告主的各类外贸企业和出口广告媒介单位也应加入中国对外经贸广告协会,并在业务方面接受其协调。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有关广告业务出国团组的审批,须按经贸部有关出国团组的审批规定办理,凡跨省市、跨行业的综合性广告业务出国团组必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出口广告的经营
第九条 发展中国出口广告事业是全国各外贸企业、出口广告经营单位和国内各类出口广告媒介单位的共同任务。外贸企业作为广告主,要加强出口广告及广告经费使用的针对性和计划性;出口广告经营单位作为经营者,要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出口广告计划的有效实施和广告费用的有效使用;出口广告媒介单位要切实保证出口广告的有效传播。
第十条 推行出口广告的经营代理制。无出口广告业务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出口广告业务,必须委托境内取得出口广告经营权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代理进行。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与特点自主委托当地或其他地区的取得出口广告经营权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代理。
境内各类出口广告媒介(包括与外方合作出版的出口广告印刷媒介),必须通过出口广告经营单位征集广告,并对广告效果进行认真核查。
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广告商或媒介征集我出口广告,也必须经由境内有出口广告经营权的单位代理。
第十一条 在出口广告经营单位中,经贸广告公司是经营出口广告的专业性公司,应把出口广告工作放在首位,做好出口广告的代理业务,包括出口广告的策划、创作和媒介选用等工作以及开展承办出口商品展销会等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选用资信可靠、传播面广、广告效果明显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广告商或媒介。中国对外经贸广告协会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多种形式的广告商和媒介介绍活动,为从事出口广告的单位择优选用广告商和媒介,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十三条 出口广告经费是用于扩大出口贸易的正常经营费用的合理组成部分,必须予以保证。
一、各外贸企业每年度的出口广告专用外汇额度,其比例不少于本企业年出口收汇额的3‰。
二、出口广告外汇从本企业出口留成外汇中计提。
三、出口广告经费必须用于出口广告业务,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为保证出口广告经费的有效使用,各外贸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出口促销的需要制定全年广告经费投向计划,并会同其委托代理的出口广告经营单位共同制定广告工作计划,经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口广告业务,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委托境内或境外的出口广告公司代理本企业的出口广告业务;
从事出口广告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行业必须重视加强经贸广告队伍自身的建设,要采取积极的步骤,不断提高经贸广告行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促进经贸广告队伍向现代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 对在出口广告管理和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违法行为,须按有关法律处置。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据此制定出口广告行业的自律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贸部过去下达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