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附:
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2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市、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淮北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助保金管委会),作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助保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县(区)政府、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组成。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助保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五)指导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助保金贷款及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管理工作;
(六)助保金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重点中小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业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当助保金贷款未出现风险,企业归还贷款后,所交助保金可以退回。
第七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业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市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占其出资总额的比例同比例配比。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开设专户存放。对于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代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各按50%的比例分担。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助保金管委会可根据合作银行业机构的贷款总额和逾期率情况适当调整分担比例。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九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客户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中小企业在合作银行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可按抵押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放大。
第四章 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单个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1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合作银行业机构应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总额的10倍。
第十二条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助保金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助保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选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对于二年期(含)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从第13个月起开始还款;
(二)对于贷款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部分优质客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业机构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助保金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业机构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推荐,经批准入池后再由合作银行业机构进行相关贷款手续审批。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相关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3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会同助保金管理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回的资金和违约金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业机构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2. 重点中小企业入池推荐表 3. 淮北市助保金管委会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