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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档案的社会作用/张智涛

时间:2024-07-09 06:5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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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档案的社会作用

张智涛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档案工作的规模日益扩大,内容日益丰富,职能日益扩展,其社会作用也日益凸显。档案作为失去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服务载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档案社会作用的表现

  1、档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历史的角度看,档案是历史的记录,通过档案可以摸清历史脉络,了解重要史实,从历史的发展和演变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探索历史发展规律。从现实的角度看,档案是当今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它记录了党和国家在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让老百姓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档案是人类智慧的源泉,是社会文明的思想宝库,是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第一手资料,借助珍贵的档案资料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可以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2、档案是社会宣传教育的生动资料。档案不仅记录了人们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而且还凝结了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智慧,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素材。在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信息传播途径日益多样化的新形势下,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传播文化,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充分发挥档案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档案馆(室)办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通过举办档案图片展览、编辑出版图书、发表纪念文章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加深人们对历史文化的认识,增强民族意识、团结意识和发展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身心力和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档案社会作用的拓展

  1、档案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参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是把为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摆在档案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好经济领域的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积极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同时,我们还要紧扣人民群众目前最关心的“三农”、社会治安、社会保障体制、协调城乡发展、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做好档案服务工作。

  2、档案是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档案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通过对各种档案资料的综合分析、加工,发挥档案资源的信息交流、社会共享作用,客观、公正、真实地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力量,对扩大与世界各国交流和合作,增强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和友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首先,要建立档案信息网,将有关档案信息,如经济类、社会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科普类方面的信息网上公布,使用户方便、快捷地查询到所需的档案信息。其次,要加大档案资源开放力度,满足对外文化交往需求。近几年,为扩大双边关系,多数国家以举办文化年的形式,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往。如中澳两国共同挖掘档案史料,编辑出版的《莫理循在中国》等书籍,对追寻历史足迹、扩大两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失去世界和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提升档案社会作用的有效措施

  档案馆(室)只有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才能使档案价值得以实现,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为此,我们要切实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为档案社会作用的发挥创造前提条件。

  1、加大档案收集力度,丰富馆藏种类。馆藏是服务之本,是提供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丰富合理的馆藏,才能充分发挥档案的坐,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多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接收进馆的档案大多是各级机关的文书档案,内容比较单一。要想方设法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努力丰富馆藏。一要在摸清现有馆藏的基础,对所属单位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收集方案。既要收集文书档案,又要加大科技、专门档案的接收力度,尤其是声像档案和特殊塔林学好,尽可能把反映单位中心工作、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各类新型载体档案收集齐全。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立档单位和机关人员的档案意识。通过开通档案信息网、举办档案展览、专题研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争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同时,加强对档案人员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常督促检查痫单位档案收集和归档情况,尤其是关注未经档案室登记的各类文件材料,争取将应收集的档案一卷不漏地全部收上来。三是要选派专业人员全方位、多角度、多途径、多方式地搞好收集工作。在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档案部门应该主动参与、全程跟踪各项重大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进一步加强馆际之间的互相交流,交换档案资料,弥补馆藏不足,丰富馆藏档案种类。

  2、做好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部门建设和发展的主要途径,档案部门可通过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进一步方面提供决策依据,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在保证机密信息案例的前提下,把开发出来的信息资源及时传递,使档案信息最大程度地发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为此,一要做好开放工作。除馆内年满30年的档案要按期向社会开放外,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可将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档案适时向社会开放。二要做好编研工作,把“死”档案变成“活”资料,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服务。三要做好开放档案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档案目录和档案全文,为档案的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白蚁防治所负责中心城区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对县(市)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方案,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方案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个人建房者凭批准的建房申请书(审批表)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八条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正在施工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白蚁防治单位可据实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确需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的,应当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预防处理。

  第十一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收费应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费用在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收取。

  白蚁防治单位实施服务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发的《荆门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城水库水源地生态保护,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要求,结合东城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的开发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和开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东城水库所处地理位置、水文条件、供水量、取水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提出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东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东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最高水位线200米范围内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范围内区域,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边界确定应结合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特点,选取具有明显标志的分水岭、公路、输电线、水工建筑物等作为固定界线。
  第七条 依据东城水库的实际情况,以西侧G010国道、南侧净园路、北侧及东侧堤坝外500米线围合的范围为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范围覆盖了一级保护区和部分二级保护区。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九条 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项目要依法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和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
  (五)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第十条 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第九条规定,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依法拆除或关闭);
  (二)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或搬迁);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及病原体的废水;
  (四)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五)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停靠无关船舶;
  (六)在水体内清洗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七)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及养殖活动;
  (八)游泳、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体育和娱乐活动;
  (九)设置油库;
  (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一)其它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生态自然、绿色安全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 在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除按照保护区功能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水质安全的生态建设项目外,对于其它影响水质安全和堤坝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选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