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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辨析——劳动关系OR委托代理关系?/陈召利

时间:2024-07-21 23:4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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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辨析——劳动关系OR委托代理关系?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一、案例介绍
张某为某保险公司做了4年保险业务,去年,他想为自己争取工资待遇,同公司发生了争执。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张某获胜。但是,当他满怀希望地走进法庭时,却输了官司。法院判决,他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二、法律分析
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不外乎两种:一是作为保险公司的雇员与保险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二是作为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与保险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二者的外在表现形式均是个人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业务,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判断个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10月9日对贵州保监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只是再次强调了个人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性,但对于如何认定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个人有可能成为保险代理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定,保险代理人不仅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这意味着个人成为保险代理人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二是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成为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个人只有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以个体经营者的名义而非自然人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才能成为保险代理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也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也就是说,如个人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就不具备保险代理人的法定资格,保险公司也就不能向其支付保险代理费用。这样的话,保险公司如授权个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并向其支付报酬,则个人只能作为保险公司的职员为之,此时,个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经济发展现状,为了禁止保险公司规避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依法保障保险业务员的合法权益,个人只要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不具备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定资格,其因从事保险业务而与保险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均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长江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沿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本辖区长江港口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它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陆域。
  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长江港口岸线进行管理。
  团风、黄州、浠水、蕲春、武穴、黄梅等6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长江港口岸线应坚持“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编制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以及辖区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 港航设施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应符合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生产能力和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岸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 在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码头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需要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经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三)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批准。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非港口设施占用长江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长江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改变岸线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许可之日起,在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批准机关注销其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后需要使用岸线建设原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长江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港口设施及永久性建筑物。
  港口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需要使用被批准的临时使用的岸线时,岸线临时使用人必须限期撤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提供资料,申请补办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年限期满,岸线使用人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依法办理延续使用的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后,临时岸线使用人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使用的临时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靠泊、装卸和堆放货物。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岸线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设置碍航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它港口设施以及未经依法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岸线经营。
  第十六条 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全市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5号


印发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肇庆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以新的措施做好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审批服务工作,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和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是指市直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办理我市重点项目工程、重点企业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时,以协同办公、联合审批方式为有关项目和企业提供优先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可享受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市政府当年核准列入市重大项目工程及在本市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经市经贸局核定的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经市发改局认可的其他新增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市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对符合要求的重大项目工程和重点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统一接收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并负责转送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二)根据申请事项的审批需要,组织和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或办事窗口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统一联合审批意见;

   (三)督促办事窗口或部门(单位)按照“绿色通道”要求快速办理和流转;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绿色通道”运作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

  (五)定期联系市相关部门,了解最新入册的项目企业名单并印发到各部门和办事窗口,及时为有关项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对纳入“绿色通道”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主动加快相关申请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联合会审、同步审批的时间要求办结有关业务。

  第五条 重点生产、经营性企业设立、变更联合审批。

  (一)启动

  内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核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请启用“绿色通道”;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初核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请启用“绿色通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绿色通道”并确定相关承办部门参加联合会审,被确定参加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有关事项审批。

  (二)承办部门

  主要承办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资委、市外汇管理局、肇庆海关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有关部门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某企业设立(变更)的联合审批。

  上述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所需申请资料目录、格式要求等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 主要运作程序

  1、统一接收申请。确定某企业设立(变更)报批启用“绿色通道”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审批部门的职能分工将资料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转送资料后,如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转送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再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收到的资料按上述规定转送。资料齐备后即转入联审运作。

  2、联审运作:

  (1)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合审批会议,组织现场踏勘,共同研究并确定审批做法,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2)联合审批会议后,根据联审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对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审批,其他有关部门同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保部门加指导性意见),并即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对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外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在2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审批,其他相关部门同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保部门加指导性意见),并即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

  (3)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的重点企业的设立审批,先由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加指导性意见,再分别按上述内、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做法实施,其中工商局暂发筹建营业执照,待环保局正式审批后,工商局再发正式营业执照。

  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负责跟踪、督办联审过程;在所有审批程序完成后负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件及缴费。

  第六条 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联合审批实施的范围、方式和召集部门(具体联合审批流程见附件):

  (一)实施范围

  重点项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实施的范围,是包括从立项到规划、用地、设计、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市本级政府有权最终审批决定的事项。

  (二)实施方式

  重点项目工程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主要是结合工作流程有侧重地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三大联合审批阶段,每个联合审批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均采取同步办理并兼顾前置的做法。

  (三)召集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各联合审批阶段的召集单位,负责根据项目审批的实际需要,确定该联合审批阶段涉及的相关部门并召集和主持联合审批会议,研究和确定有关审批做法,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合理划分该联合审批阶段各相关部门审批时限,并跟踪、督办各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重点项目立项审批(25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主要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立项核准问题。联合审批时间25个工作日。

  (二)承办部门:

  1、核准类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意见,5个工作日;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初审,审批权限内的报告表项目15个工作日,登记表项目7个工作日;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15个工作日;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土地预审20个工作日;

  上述部门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并同步办理,其中,报告表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报告书项目35个工作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同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手续;

  2、企业备案项目,由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

  3、政府投资项目,按《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肇府〔2005〕3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审批(68个工作日):

  (一)规划用地和建筑设计审批阶段,主要解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和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等事宜。联合审批时间68个工作日。

  (二)联合审批子环节及其承办部门

  1、规划和用地审批(36个工作日):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36个工作日。

  上述子环节,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同步办理,其中市城乡规划局1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后,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申领用地批复,之后市城乡规划局在18个工作日内审定规划总平面图、拟定建筑设计要点及市政设计要点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证》在本环节总时限内审批核发。

  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土地审批领导小组或市分管领导审批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

  2、建筑方案审批(22个工作日):

  (1)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设计审批;20个工作日;

  (2)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批建筑方案图、市政管线综合设计方案,15个工作日(不含需报市政府相关机构审核所需要的时间);

  (3)市人防办:负责审批防空地下室报建申请,15个工作日;

  (4)市地震局:负责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20个工作日;

  (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配套绿化工程审批,4个工作日,环卫设施报建审批,4个工作日。

  上述子环节,各部门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议定的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同时受理,同步审批,其中市公安消防局20个工作日内先行完成消防设计审批,交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同步审批基础上再用2个工作日完成建筑方案图审批,交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市人防办审批时限可不计算在上述22个工作日时间内。但市公安消防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地震局在本环节规定的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关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10个工作日):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

  (2)市气象局:负责办理防雷设施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报建审批(5个工作日):

  (一)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报建审批,主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联合审批时间5个工作日。

  (二)承办部门:

  1、市建设局: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督等相关报建审查一并由建设局统筹同步完成,5个工作日;

  2、市散装水泥办:负责收缴散装水泥押金、墙体基金,即办;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办理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2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的办理工作制度

  (一)责任分工:

  每个阶段的联合审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组织各承办部门办理,并协调和督促各部门的许可审批工作。

  承办部门负责做好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与否决定,并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

  (二)主要运作程序:

  各环节的承办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申请事项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格式和要求等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1、启动“绿色通道”。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推荐,以及重点项目工程投资者的自荐,受理、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绿色通道”。

  主要承办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气象局等。

  2、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需要,可确定上述有关部门或增加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绿色通道”联合审批会议,被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有关事项审批。

  3、统一接收申请和分送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该阶段(环节)所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职能分工将资料转送各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转送资料后,如发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转送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再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补充收到资料按上述规定转送。

  4、组织联合审批会议。申请资料齐备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协调、研究审批意见,确定原则审批意见和要求,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后,由各承办部门出具受理书面凭证,并遵照联审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限内各自按权限进行审批。在各审批环节中,如有前置审批的,先考虑前置审批,其他相应实行同步审批;审批环节中没有前置审批的,则一律实行同步审批。各审批部门的具体承办时间、联合审批方式等在联审会议一并确定,并列入联审会议纪要。

  参加联审会议或协调会议的相关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授权可以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批准)与否的分管领导或负责人。

  5、统一送达审批结果。在审批期限内,各审批部门依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有关审批文件和证照等统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收集并向申请人送达,涉及收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费。

  如遇个别我市没有最终审批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我市初审(或审查、审核意见)完成后并报上级审批之日起,市行政服务中心作出暂停该事项联合审批流程运作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上级作出审批结果后,我市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及时决定恢复未完成的联合审批程序。

  6、经联审会议或协调会议研究讨论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行政审批许可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参加“绿色通道”具体的工作制度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对不需要联合办理又属重点服务对象的审批事项,由各个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办理,审批时限原则上比对外承诺时限压缩30%。

  第十二条 对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故意不履行联合审批承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并取消其参加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